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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公告,正式就《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旨在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对我国境内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价格管理、招标采购、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均适用。
对于医疗器械,《意见稿》主要集中在医用耗材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以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等相关内容。
制定医用耗材等目录和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意见稿》提到,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目录和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医疗服务应当按照公平、合法、质价相符、诚实守信的原则形成价格。
医疗机构应当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合理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管理,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接受医疗保障等部门的价格监测、指导、检查和成本调查。
建立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
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二是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并监督实施;按有关要求建立集中采购平台,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开展医用耗材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等工作,并监测相关信息;
三是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从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医用耗材;
四是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
《意见稿》强调,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此外,《意见稿》也强调了中标的医药企业应当保障药品、医用耗材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及时签订购销协议,按照购销协议要求保障供应、配送到位。
医疗机构须及时回款,鼓励医保直接结算
《意见稿》提到,医疗机构应按照购销协议约定及时支付款项,鼓励医疗保障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对未按购销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药品、医用耗材款项的行为,医药企业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明确参与企业法律责任,四大违规行为将受处罚
《意见稿》明确了医药企业有以下四种违规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是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二是给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贿赂;
三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资格、不及时签订购销协议、不履行供货承诺、未按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供货;
四是竞标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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