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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批(台)医疗器械不合格,涉宁波吉丽、河南友倍康等企业

   2024-12-10 ​新京报870
导读

新京报讯 国家药监局12月9日晚间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结果显示,在对医用电动压缩式雾化器、牙科车针等6个品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有10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本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包

 

新京报讯 国家药监局12月9日晚间发布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检结果,结果显示,在对医用电动压缩式雾化器、牙科车针等6个品种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有10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本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医疗器械产品包括医用电动压缩式雾化器3台:分别为东莞市健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键合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吉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涉及中位粒径不符合标准规定。医用脉搏血氧仪3台:分别为河南鑫磊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友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涉及信号不完整性不符合标准规定。肢体加压理疗设备1台:元金物产株式会社/Wonjin Mulsan co.,Ltd.生产,涉及治疗压强(额定电压下)不符合标准规定。关节内窥镜1批:纳通生物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生产,涉及综合光效不符合标准规定。牙科车针1批:Drendel + Zweiling DIAMANT GmbH 勃兰顿+兹威灵金刚砂有限公司生产,涉及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肌酐测定试剂(盒)1批:上海捷门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涉及线性区间、准确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对抽检发现的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对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医疗器械缺陷的严重程度确定召回级别,主动召回产品并公开召回信息;督促企业尽快查明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期整改到位。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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