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11月17日电 “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区域至少择一载体进行全品类价格公示”“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向全市各医疗机构印发通知,明确从12月1日起施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新规,以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据悉,新规包括适用对象、总体要求、公示载体、公示内容、信息告知、价格调整六个主体部分。其中,总体要求方面,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公示价格信息,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明确开展价格服务要便民,医疗机构应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咨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以人工咨询、电子查询、纸质清单等方式提供便利;进行价格活动要合规,强调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强制服务、转嫁费用、过度诊疗等。
在公示载体方面,新规综合考虑不同的就医场景以及软硬件设施,提出“收费区域全品类公示”+“科室病区常用项目公示”的双重公示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优先采用自助终端;要求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进行线上公示。此外,考虑到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普遍不规范的情况,设计提供参考模板,进行规范指引。
在公示内容方面,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基本价格信息的要求,方便就医群众根据自身需要更准确地做出选择。此外,把医疗服务中的“医保属性”替换为“自付比例”,对中药饮片增加公示产地等有关情况的要求,进一步扩充信息量,保障知情权;医用耗材方面,则根据新医保编码具有唯一识别性的特征,减轻医疗机构的管理负担。
而在信息告知方面,明确要求在电子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还增加了关于医疗手术术前告知和病案记录的内容等,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还原事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
价格调整规则也根据上级文件做出修改,要求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施行之日,2018年出台的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原文件)同时废止。
“新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原文件进行修订而成。”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仅现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就达9000多项、内容超过36万字,加上药品、医用耗材等品类,一些大型医疗机构的品类甚至有十几万项之多……“要把如此海量的信息完整又直观地展示出来,又要让分散在偌大医院的就医群众准确获取,一直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难点”,原文件为破解这一难题、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上位法的更新和原文件有效期的临近,该局牵头医保、卫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医〔2015〕3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实际情况,专门针对医疗机构医药(含医用耗材)价格公示问题,在保留关于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三个板块公示要素以及门诊、住院费用清单等关键内容的基础上,立足于保障就医群众知情权和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对原有文件进行适度调整。
接下来,继精心组织专题培训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推动新规在全市医疗结构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同时,强化监管,督促医疗机构规范价格公示行为,切实保障好就医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余乃鎏 王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