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医保部门会同财政、卫健等部门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要求,不断强化措施、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需求。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水平逐年提高,门诊统筹报销额度提高到260元;门诊慢特病保障病种达到75个,居全省前列;建立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制度;居民在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基本零负担;连续缴费满五年的,报销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去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和实际报销比例分别居全省第四和第一位。
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4号文件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日医保发〔2022〕38号),对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政策进行了部署。
据悉,2023年,我市将按照相关规定,适当调整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60元(含外市户籍人员),其中全日制在校学生(含在托儿童)随学校按年度整体缴费的每人320元。同时,从2022年秋季新学期入学起,取消在校学生一次性趸缴在校期间个人缴费政策,统一按自然年度缴费及享受待遇。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在集中缴费期按时缴纳保险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2023年1月1日(含)后缴费的,设置三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十二个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政策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据了解,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是覆盖面最广的制度,良好的医疗保障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预期,消除后顾之忧,是社会的稳定器、安全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更是惠及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标志着“保基本、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确立,尤其是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实施,覆盖了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就医流程的统一,让全市居民真正感受到国家政策带来的实惠。
目前,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费工作已全面展开。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扎实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稳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进一步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这项重大的惠民利民工程做细、做实、做好,使广大城乡居民能够享受到不断发展的医疗保险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