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9 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医保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医疗耗材将纳入通用名管理,耗材医保管理集中化开启。《办法》指出,国家基本医用耗材支付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
具体到各级医保部门的分工为:
国家医保局负责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耗材统一实行准入管理,制定国家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医保支付标准的确定规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支付标准;
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和省级支付标准。
据中康CMH发布的用药市场数据显示,预计2020年全年,中国药品市场规模约为1.78万亿元,自2018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已组织五批药品的集采,品种超过200多个,中选产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54%。
而在医疗器械方面,据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预计到2021年,我国医疗器械市场规模将达到833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为18.1%。针对医疗器械领域里的高值医用耗材,截至目前,国家组织高值耗材带量采购已经进行了两批,中选的冠脉支架价格降幅达到93%,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髋关节和膝关节的平均价格分别从3.5万元和3.2万元下降到7000元和5000元,平均降价82%。
由此可见,相对于药品,医用耗材的市场规模小而分散,各种品规异常繁多,所以其集采模式众多包括全国统采模式、跨地区联采模式、直接挂网模式、省市联动模式等。
“相比于药品,耗材的招采和医保管理权限较为分散,甚至是以医院为单位。”中信证券研报也认为,医疗耗材的通用名管理,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耗材人为因素带来的差异化,促进在全国层面的耗材审批、招采、医保对接等方面的统一管理;此前耗材的阳光采购和带量采购是将招采权收归省级和国家级,本次正是将医保覆盖的权力归集。
利于创新耗材市场放量
本次《办法》,内容主要以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医保支付三大部分展开。
在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方面,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下称《耗材目录》)确定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对《耗材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组织临床、医用耗材管理、医保管理、卫生技术评估、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根据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用耗材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医用耗材,独家品种进入谈判环节,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是否纳入《耗材目录》。非独家品种按程序直接纳入《耗材目录》。
《耗材目录》按照国家医保耗材通用名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凡例和目录两部分。凡例是对《耗材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和编码规范、支付范围等的解释和说明。目录包括编号、通用名称、功能分类、医保编码、支付范围、计价单位、支付标准、备注等。
在纳入《耗材目录》的准入上,《办法》要求必须具备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等特点。且非治疗性康复器具、临床价值不高、价格失信的医用耗材不得纳入《耗材目录》。评估安全性、经济性风险大于收益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耗材目录》。
在支付标准的确定上,《办法》要求应综合考虑参保患者基本医疗需求、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基金承受能力,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着力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同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集中带量采购、耗材实际供应及使用等情况及时调整支付标准。对于有明确支付协议期限的耗材,支付标准的调整周期要与协议周期相衔接。如遇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支付标准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过大等必要情况时,应对支付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在医保支付方面,《办法》规定医保医用耗材的具体支付方式原则上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统筹地区确定。鼓励各地将目录内医用耗材纳入按病种分值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等打包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