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人工晶状体类和骨科创伤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7月1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此次人工晶状体类和骨科创伤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确定约定采购量为准。各市县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医保信息服务平台招采子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严禁线下采购。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要通过平台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采购任务的基础上,可优先采购中选价格较低的中选产品,也可适量采购同品种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但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历史采购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采购量。
价格方面,《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记者 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