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国家医保局网站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446号建议的答复。针对吴月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行法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议》,国家医保局表示,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肩负着解除全体社会成员疾病医疗后顾之忧的重大责任。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居民医保参保率长期在95%以上,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推行法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有一定基础。
国家医保局表示,在全国人大的关心下,《医疗保障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前期,为更好开展《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国家医保局会同全国人大等相关单位位赴上海、重庆、安徽、四川、陕西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并多次组织召开医疗保障立法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各相关主体等对医疗保障领域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曾就法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行了着重研讨。
目前,《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已公开挂网征求意见,代表所关心的问题,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所体现。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