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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我国药品集采的历史变迁

   2022-05-11 1280
导读

药品采购历经千年,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从建立至今仅30余年时间,大致经历了医院分散采购、地市招标采购、省级招标采购、联盟带量采购四个阶段。1、探索试点阶段(1990年-1999年),医院分散采购为主该时期,医药产品

 

药品采购历经千年,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从建立至今仅30余年时间,大致经历了医院分散采购、地市招标采购、省级招标采购、联盟带量采购四个阶段。

1、探索试点阶段(1990年-1999年),医院分散采购为主

该时期,医药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医院分散采购为主,议价能力较弱,存在医院与企业利益输送等问题。为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部分省市探索试点了集中采购工作,如1993年河南省22家省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1997年厦门市57家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积累了一些经验。

2、制度建立阶段(2000年-2009年),地市招标采购为主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明确要求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由原卫生部牵头,国家经贸委、药品监管局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探索,提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办法。自此拉开了我国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国家层面试点并逐步探索建立全国统一规则的序幕。

2000年4月,原国家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148号),在前期地方探索的基础上,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做出了原则性要求。2001年7月,原国家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明确“到2001年底,争取在地级以上城市普遍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2001年11月,原国家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运作模式和法律责任的部门规章;同年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这些文件从药品集中采购的招标主体、方式、组织、程序、合同、价格、监管等多个方面对药品招标采购工作进行了规范,标志着我国以政府为主导、全国统一执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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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全国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会议”在海南召开,要求2002年70%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药品招标。随后,全国以地市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陆续展开,海虹等第一批电子商务公司率先介入,成立了第三方招标平台,拉开了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序幕。仅2002年上半年,18个省区市近80%的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以不同方式参与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总金额达107亿元,让利于患者10亿元。

该阶段,通过试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尤其是地市级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第三方招标中介收费庞大、行政机构参与过多、招标程序流程异常繁杂、不规范行为层出不穷等。企业需要公关的对象不仅包括原来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包括实行该制度后主管部门的行政人员、第三方招标中介等。很多地市同时开展集采项目,企业疲于应付。

3、制度完善阶段(2010年-2017年),省级招标采购为主

2010年7月,原国家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对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药品集中采购程序、药品集中采购评价方法、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与申诉、不良记录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说明。至2014年,各省均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同年6月,原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提出“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集中采购新思路。

该阶段,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最为明显的是由地市招标采购上升为省级招标采购。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省普遍开展阳光挂网交易。但是,“药价虚高、低价中标死、做高空间”等乱象依然广泛存在。量价脱钩,招标采购中普遍只招价格不带量,企业缺乏销量预期,难以实现药价明显下降。“只招标、不采购”的集中采购模式没有切实降低企业的销售成本和财务成本。

4、医保治理阶段(2018年至今),联盟带量采购为主

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2018年11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深改会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明确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提出了“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的主要原则。成立试点工作小组及办公室(试点办)和联合采购办公室(联采办)。联采办代表联盟地区开展集中采购,下设监督组、专家组、集中采购小组。

2019年11月,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医改发〔2019〕3号),要求全面深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结合患者临床用药需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及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审批等工作进展,有序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优先将原研药价格高于世界主要国家和周边地区、原研药与仿制药价差大的品种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等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研究出台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的政策文件。在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基础上,探索逐步将高值医用耗材纳入国家组织或地方集中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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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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