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反腐常态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医药代表备案制的推动下,医药企业如何有效转型更是迫在眉睫。组建专业化的营销团队、严惩带金销售方式、加强学术推广有效性等内容不能再喊口号与做样子。转型不仅减少了医药代表的个人风险,更利于企业的合规生存。
违规获得采购权
日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封起诉书引起行业热议。涉案人员董某、聂某为医疗器械行业从业者,二人涉嫌行贿与串通投标,已由咸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
据悉,被告人董某为医疗器械销售人员;聂某为湖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监事。被告人董某曾在咸宁市**集团销售医疗器材,并通过医护系主任刘某结识了**集团副书记潘某。咸宁市**集团曾公开发布通知采购U型臂动态DR机(简称A包)和一套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简称B包)。
聂某获悉之后,伙同董某一起先后借用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昌**贸易有限公司、南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资质,并委托刘某、艾某等人分别代持公司资质进而围标、串标,要求潘某重点关照所持资质前往投标的南昌**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最终顺利中标,非法获利50万元。
为获得“利益”,二人的行动一直步步紧跟。
董某、聂某为向咸宁**医护系推销医疗器械及在医疗器械招标方面获得利益,二人多次向潘某行贿。聂某在通山县九宫山潘某住的宾馆房间内,将自己事先准备好的一个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送给潘某。
在拿到市**集团按合同约定支付U型臂动态DR机和彩色多普勒超声系统的90%设备采购款后,聂某到潘某办公室内,送其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在拿到市**集团支付的设备采购全部尾款后,为表示感谢,聂某到潘某办公室内送其一个装有0.5万元现金的信封。
最终,被告人董某、聂某在被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上述行贿和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并向咸宁市纪委监委上缴54万元犯罪所得。
灰色交易有新方式
近期,中纪委官网发布的治理医药领域贿赂的系列文章引发多方关注,内容直指医药行业收回扣、拿提成、感谢费等行为,并指出医药领域行贿受贿问题屡禁不止,亟须对症整治。
文章指出,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例看,医药领域行贿手段呈现出花样翻新、次数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
在调查中发现,在一些地区,药品“回扣式”销售成了公开的秘密,产品的回扣比例都是提前谈好的。有医药代表坦言,用药品价格45%左右的回扣,招揽在医院有关系的二级代理商打开销售渠道。
以往常见的行贿手法是以“搞好关系”“感谢关照”为名赠送红包、购物卡等。随着监管加强,行贿手段也更加隐蔽,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或把贿赂款列为咨询费、推广费等。
“由于药品、器械能否进入及卖多卖少的操作权在医院,一些企业不惜花重金对拥有决定权的有关负责人开展行贿公关。因此查处的受贿人大多为医院领导和具有处方权的科室负责人或骨干医务人员。”文章指出。
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13年到2019年12月,医药领域贿赂案件超3000起。但处罚主要集中在医务人员受贿行为上,很少将药企牵涉进来。案件查处过程中,行贿人、受贿人常以惯例、潜规则等借口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某医院相关负责人说:“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和财物一旦成为潜规则与行业风气,就会丧失医德,甚至违纪违法,最终抬高医疗费用,加重患者和医保基金的负担,加剧医患矛盾。”
江西省曾在《全省医药流通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科研费、统方费、赞助费、新药推广费等均被定性为商业行贿。天津市印发《天津医院内部医药经营企业代表接待管理办法》,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对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医院领导、医务人员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挤压“围猎”空间。
国家治理已有新手段
医药行业是回扣的重灾区,而直接涉及其中的个体就是医药代表。多份起诉书内容显示,医药代表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回扣,贿送现金等,会以涉嫌贿赂的方式予以起诉。
资料显示,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话,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目前,在医疗领域,国家已经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其中,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单一案件中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药企业,失信等级将被评定为“特别严重”。
据悉,黑名单中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被限制从事招投标活动、取消享受财政补贴资格、强化税收监控管理、提高贷款利率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行贿行为不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污染行业风气,而且严重腐蚀干部队伍。国家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将有利于打击行贿、铲除腐败滋生土壤。
梳理发现,登上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最为常见的失信行为是相互串通投标报价,除此之外,以行贿方式获取工程项目,出借或者挂靠资质,中标后将工程项目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的也不在少数。
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将分为4个等级来评判,季度更新。
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
可以看到,靠回扣维持“生意”的路,正在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