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黄某购买相关医疗设备,租用某县原某某大楼巷内北二楼一房间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0年8月16日,黄某在其诊所给某县某某镇某某路居民白某某提供钻牙换药服务时,被查处,同年9月1日,被行政处罚。
2012年11月21日,黄某在某县某某某巷某某加工厂家属楼1101室的诊所内,给某县某某某巷居民张某某提供制牙服务时,被x县卫生局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查处。同年11月25日,被行政处罚。
2012年12月18日,黄某在仅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登记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雇佣张某、石某、代某继续在上述1101室从事牙科诊疗活动。2013年11月17日,某县某某某乡某某村农民李某某来到该诊所经黄某等人治疗并补牙后,自感身体不适,后反映至x县卫生局。2014年1月13日,黄某到x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身体不适,后被告人黄某带李某某至x县x医院、x县人民医院、x县中医院、x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x县人民医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窦性心动过速,需对症治疗。
二.鉴定意见
诉讼中,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补牙的诊疗行为无法造成被鉴定人李某某心脏损伤,但可引起心慌、心悸及窦性心律不齐等症状;2、被鉴定人李某某治疗心脏的费用评定为人民币2000元左右,治疗牙齿的费用因浮动范围较大,故建议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部分赔偿李某某的经济损失。辩护人辩称,行政处罚机关对黄某的两次行政处罚不能成立,黄某的非法行医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具备非法行医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黄某作出无罪判决。委托代理人辩称,不同意给李某某赔偿。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8月份,其在某县某某大楼二楼租房并购买相关设备开了一间牙科诊所,当时来看病的都是些亲戚。2010年8月份因无证行医被x县卫生监督所查封并没收所有设备;2012年11月份,其在某某镇某某某巷租房继续从事牙科执业活动,十几天后因无证再次被x县卫生监督所查处并予以处罚。
2012年12月其考取了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证,2013年8月份继续在之前租的房间内从事牙科执业活动,期间,为李某某安配假牙,由于假牙咬合面不密合,其给卸掉了。当晚李某某打电话说因其卸牙致心跳加快、身体不舒服要求其给看病。其带着李某某先后在x县人民医院、x县中医院、x县仁和医院、x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被告人的供述亦可证实自首情况。
五.被害人陈述
证明2013年11月17日,其经人介绍到黄某位于某县某某某巷的牙科门诊看牙,黄某先用牙机在其嘴里打磨说是做牙床,后又让学徒给其继续打磨,之后学徒用先前捏好的假牙填在打磨好的地方防止疼痛。因其安的假牙需要从某某处往回调,次日,其向黄某交了500元的定金。11月26日,其到黄某牙科诊所安假牙,后又给黄某1500元。
回家后,其感觉牙疼,等了几天后还是疼,遂打电话给黄某,黄某让其到诊所并用牙机在其好牙上打磨了几下,回家后其感觉还是很疼。11月28日,因牙还是不舒服,黄某就说给其将牙取了,由于假牙难取,黄某用牙机将牙割掉了。割的过程中其手脚冰凉、面色苍白,昏了过去,黄某仍坚持给其取牙。
当晚回家后其感觉身体不舒服,其儿子给医生打了电话,第二天,该诊所的小石带其至x县仁和医院做了心电图,并开了三天液体;三天后黄某媳妇将其带至x县人民医院,又开了点药;12月9日,黄某带其至x市人民医院检查,开了些药。回到x县后,黄某拒绝给其治疗。其就向卫生监督所反映了这件事情。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犯非法行医罪,免于刑事处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