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8日讯(记者赵汶)日前,海南省医保局、海南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明确将于10月1日起执行。未列入目录内的医用耗材不予支付。
通知要求,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及限定支付范围。
各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原则上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未挂网的目录内医用耗材,可在网上备案采购。
《医用耗材目录》根据国家组织医用耗材、省级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省医保局公布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说明栏等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可作为本目录的补充内容。省医保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提出的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进行审核,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医保信息系统、人社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维护。
《医用耗材目录》共有条目895条,其中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条目12条,限生育保险准予支付的条目1条,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条目45条。备注中没有特别注明受限于可支付的基金,则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该耗材的使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