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属优惠医疗政策答疑,快来看!
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
关于《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
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
政策答疑
1.规定中提出的军队医疗范围的概念如何理解?
本规定所称军队医疗范围,是指符合适应症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使用范围。诊疗项目范围,是指除应当由个人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的项目;药品使用范围,是指军队医疗机构驻地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政策予以全额或者部分支付的品种范围,以及军队特需药品和军队医疗机构制剂;医用耗材使用范围,是指由军委后勤保障部规定的医用耗材限额以内的部分。
2.本规定中应当由个人支付费用的项目有哪些?
1
除洁牙外的美容项目,健美项目,变性手术、近视矫正手术、非功能性整容手术,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辅助生殖技术(军人及其配偶除外)等非疾病诊治项目。
2
超出规定标准的修复牙齿,配眼镜,装配助听器以及义肢、义眼等矫正器具。
3
自请特别护理、非治疗需要的特殊病房等特需医疗服务。除此以外均为军人免费的诊疗项目。
3.药品使用范围如何理解?
“药品使用范围”,取消了以往军队药品目录,全面对接国家医保用药范围,确定为“军队医疗机构驻地省级职工基本医保政策予以全额或者部分支付的品种范围”。
4.医用耗材使用范围如何理解?
通过采取“限额管控”的形式,按照《军队合理医疗医用耗材基本目录(试行)》,确定高值耗材上限,在限额内的予以免费,超出限额的部分自费。例如,冠状动脉药物支架,限额是1.2万元,用1.2万元以下的全免;用2万元的,个人自付8000元。
5.军人医疗待遇保障如何实施?
军人在军队医疗范围内诊治,予以免费医疗保障;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和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
军人诊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军队医院购买的检测、检查、检验、制备服务,超出军队医疗范围的,经收治军队医院组织专家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予以免费医疗保障。非因战因公情况下,突破的范围只有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军队医院购买的检测、检查、检验、制备服务,不包括诊疗项目,例如,不能通过专家会诊,就对种植牙、医学美容等应当由个人自费的项目进行减免。
军人因战因公致伤以及参战期间所患疾病的诊治,可以使用军队医疗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这里突破的范围除药品、医用耗材,以及军队医院购买的检测、检查、检验、制备服务外,也包括诊疗项目,如整容手术。
6.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并予以报销?
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就近就便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费用予以报销:
1
因急性伤病需要就近急诊就医的。
2
外出期间因伤病需要就医,且附近无军队医院,经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的;伤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报批。
3
经部队卫生机构、派驻门诊医疗机构或者干休所门诊部诊治,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疗机构的。
4
患疑难危重症,经军队医院诊治会诊,认定本级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院的。
军人因伤病到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报告;实行派驻门诊医疗机构保障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及时告知派驻门诊医疗机构。
经批准在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的军人,伤病情稳定具备转院条件的,应当转至体系医院或者其他军队医疗机构诊治。
7.符合什么条件的军队相关人员可以享受免费医疗?
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军人保障卡,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享受免费医疗,诊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以及军队医院购买的检测、检查、检验、制备服务,超出军队医疗范围的,经收治军队医院组织专家会诊认定为治疗必需、疗效确切、无有效替代的,予以免费医疗保障。
一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
二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军人去世后,未移交政府安置,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
三
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18周岁以下子女(含经军队医院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仍在中学就读的19周岁以上子女,下同)。
四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提出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军队相关人员,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享受免费医疗保障。明确了符合以往规定、已经办理了军人保障卡的家属,可以继续持军人保障卡就医,并享受免费医疗。
8.符合什么条件的军队相关人员在医保结算后免收相关医疗费用?
不符合办理军人保障卡条件的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持社会保障卡,按照医保定点、异地就医、结算报销等政策,到具有医保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下列规定免收相关医疗费用:
一
门急诊费用
在参保地和参保地以外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地区门急诊就医,经医保结算后,扣除起付线以下和完全自费的部分,予以免收;在参保地以外未开通异地实时结算地区门急诊就医,按照就医地医保政策,扣除完全自费的部分,予以免收。
二
住院费用
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予以免收。
门急诊费用,区分医保实时结算和异地医保不能实时结算两种情形:能够实时结算的如北京、上海等地区,除起付线和完全自费部分(即:医保明确的完全自费药品、检查、医用耗材等)外,其余费用(包括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由军队医疗机构据实核销;不能实时结算的(我国大部分地区,门诊实行定额包干制度),按照就医地医保政策,除完全自费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军队医疗机构据实核销。
住院费用,经医保结算后,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予以免收。
本规定所称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是指医保政策明确的除起付线以下、封顶线以上、个人先行负担和完全自费之外的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因特殊原因医保不能异地实时结算的,住院费用需先回参保地报销后,再凭住院费发票复印件以及参保地医保报销结算凭证,由收治医院对应由军队免收的费用部分予以退费。
9.符合什么条件的军队相关人员在医保结算后按比例减免相关医疗费用?
军官、军士、病故军官、病故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以及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父母,到具有医保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上述规定的免收费用范围和程序,门急诊费用予以减免20%,住院费用予以减免50%。
这里不包括义务兵、病故义务兵的父母和配偶父母,但对于义务兵被认定为烈士、因公牺牲的,其父母按上述规定免收相关医疗费用,其配偶父母享受优惠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