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剂空容器算不算医疗废物?新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给出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2021版目录》)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以下简称《2003版目录》),形成了《2021版目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21版目录》提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实现医疗废物“三化”处置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在对《2021版目录》进行解读时表示,自《2003版目录》实施十几年来,我国医疗废物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变化,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厘清。
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这些都对修订2003年版的目录提出了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水平,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无害化、减量化、科学化,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对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2021版目录》。《2021版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记者表示,《2021版目录》的发布非常有意义。距《2003版目录》的发布已经过去了18年,这18年间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包括相关涉及废弃物处理的新法规与机制,还有疫情以来出现的新情况,这些都需要新的目录来给出一个界定。
新增分类管理要求
与《2003版目录》相比,《2021版目录》增加了分类的管理要求、收集方式、满足相应条件下的豁免管理等内容,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在正文部分中,明确了目录制定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提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应当与处置方式相衔接,鼓励减少使用含汞的医疗器械,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同时,重申了部分废物的处置要遵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等。
第二,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五类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进行了归类与细化,新增了收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废物的盛装方法和收集管理要求。
例如,规定了被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均属于感染性废物;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属于病理性废物;明确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的处理方法等。此外,还补充说明了一些常见的废弃物不属于医疗废物,例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空容器等。
第三,在《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规定了一些无风险或风险较低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例如,安瓿瓶、导丝等在满足豁免条件时,可不使用利器盒收集,此举可明显减少不必要的利器盒使用。
“《2021版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和污染防治相关的部分,例如含汞的医疗废物要从源头减少其使用。此外《2021版目录》还细化了一些内容,如16周胎龄以下的这些胚胎组织等部分都有了相对明确的说明。还有就是老版目录划分不清的一些内容,如盛装消毒剂、透析液的容器,这些都在新目录里有了较为明确的说明。”马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