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耗材支付拟实行“通用名”管理
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医保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根据两份征求意见稿,今后国家基本医用耗材支付拟实行“医保通用名”管理,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耗材目录》),确定医用耗材支付范围。
《医保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指出,医用耗材“医保通用名”是对学科、品类和功能相近,材质特征相似,同通用名产品临床可互相替代、临床价值趋同,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统一规范的命名;“医保通用名”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调整和发布,用于全国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目录准入、挂网采购、医保支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医保医用耗材编码标准“三级分类”中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临床价值趋同,医保管理趋同的应当使用相同的“医保通用名”。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制定《耗材目录》确定医用耗材支付范围;《耗材目录》按照“医保通用名”管理;纳入《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必须具备临床必需、价格合理、安全有效等特点;原则上非治疗性康复器具、临床价值不高、价格失信的医用耗材不得纳入《耗材目录》;评估安全性、经济性风险大于收益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医用耗材,经专家评审后原则上直接调出《耗材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