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局最新通知
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动更好实现让群众“看好病、少花钱、少跑腿”的若干措施》(冀医保发〔2022〕1号),逐步扩大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提升医保支付比例,切实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在省本级开展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统筹兼顾医保、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四方利益,在临床必需、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合理确定试点项目范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参保群众受益水平。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动态调整机制,防止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滥用,强化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监控,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参保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将省本级参保人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省本级参保人零星报销费用纳入试点范围。
(二)新增支付项目和耗材。 将50项医疗服务项目和242类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限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限价的医用耗材,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规范省本级医保诊疗项目及耗材先行自付政策。在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河北省另收费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21版)》政策及限价基础上, “甲类”诊疗项目及耗材,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参保人先行自付1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10%补充)人员,先行自付部分个人不负担;“丙类”或“自费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专门针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全院临床科室集中培训学习,做到深入掌握政策,确保落实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要做好此次试点的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医院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省医保局将加强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患者自费比例高,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耗材多、不合理使用自费项目等情况,适时约谈相关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全省通报。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试点期为半年。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