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再发文:耗材回款,需在30天内

 
楼主   帖子创建时间:  2022-03-04 13:50 回复:0 关注量:15

 

天津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多项并举,


集采思路确定


一、集采品种扩围


《方案》明确,将优先遴选本市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市场竞争较充分、同质化水平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到“十四五”末期,集中带量采购高值医用耗材的品种要达到5个大类以上。


二、完善集采规则,控制企业间差价


根据高值医用耗材临床使用特点、标准化程度、参与企业数量等因素,因材施策,科学选择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价格联动等方式进行采购。


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通过质量和价格竞争产生中选价格和中选企业。多家企业中选的,应合理控制不同企业之间的差价。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合理确定采购协议期。


三、保证回款,医保直接结算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数量,在到货确认30个工作日内,实施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直接结算货款,在采购周期内,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生产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医保基金继续按时结算货款。对当月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


保证回款,明确惩罚措施


回款问题一直是医药行业的“老大难”。


在今年2月11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就曾提到:医药行业特别是耗材领域,货款的积压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药品半年以上、耗材一年以上未回款的占很大比例。可见问题之一斑。


去年6月份,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推进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


医药行业的回款问题被前所未有被重视起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成为解决回款难的破局点。


目前,山东、青海、陕西、河北、宁夏等地已经出台相应细则,而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承担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如今,天津市开始落地实施医保基金与中选企业直接结算货款流程,其意义不言而喻。


此外,在政策的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还出台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以确保执行。


1、宁夏医保局:


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开展结算,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合同签订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产品采购款的周转金,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医保部门对未按集中带量采购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不按规定时间回款的医疗机构,在其下一年度预付金相应扣减10%,并通报至自治区、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2、河北医保局: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产品货款的医疗机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保证按时支付企业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3、上海医保局:


将回款纳入医保考核指标,该市《冠脉支架国家集采医保结余留用考核指标》中共6项指标,总计一百分。其中,是否按规定及时回款占20分。要求以交货验收合格至次月底为1个考核周期,按次扣分,30-60天内回款的每次扣2分,超60天以上的每次扣5分,重复累加,扣完为止。


相信在政策发布及惩治措施并举的条件下,医药企业回款问题将得到有效改善。


合壹汇医疗观点


政策的实施并非一朝一夕可完成。自2019年12月,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下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到“要鼓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以来,医保直接结算制度就已在有序地推进之中,相信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医保直接结算制度将全面铺开。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不仅可以很好缓解药械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医药资金流将彻底与公立医院绝缘,行业生态面临全方位洗革,医械行业的现有秩序正在被悄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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